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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管理、房地产企业资质(资格)审核和审批的相关工作;指导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组织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指导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拟订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规范性文件;负责旧城区改造;综合协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三)指导并规范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秩序,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指导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并参与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预售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稽查责任,对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实施稽查,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
(五)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拟订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市政工程设计等以设计为主体的单位资质审核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核。
(六)贯彻落实国家、省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负责全市建筑行业管理;规范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和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施工安全;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贯彻落实国家、省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房屋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七)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及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八)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建筑科技、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建设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
(九)指导墙体材料革新和发展散装水泥工作。贯彻落实省、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制度和规划;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燃气、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城管执法和城市垃圾、污水处理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监督管理和资源保护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世界自然遗产项目的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市政公用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
(十一)负责拟订市政工程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项目计划;负责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十二)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城市亮化工程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本部门并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四)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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