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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和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勘察设计单位的自身建设,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93号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管理办法》(建设[2000]298号)和《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津政发[1995]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检一次。
第三条 年检范围:
凡天津市辖区范围内的勘察设计单位,均应按本办法接受年检。
第四条 年检内容:
(一) 受检单位勘察设计资质现状;
(二) 受检单位年度工作业绩与合同备案情况;
(三) 受检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及市场管理规定的情况;
(四) 受检单位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状况;
(五) 受检单位注册人员执业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
(六) 受检单位内部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及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七) 受检单位服从行业管理,配合管理部门开展工作情况。
第五条 年检申报材料(以下材料除年检申报表一式二份,其它均各一份):
(一) 自检报告;
(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年检申报表》、年检数据库软盘(使用“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三) 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原件)、副本(原件两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 技术骨干的毕业证书与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为便于检查,请将复印件对照原件顺序装订成册)、注册人员注册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执业印章;
(五) 工作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 内部管理制度;
1.已通过ISO9000质量认证或获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的单位,提供其证书复印件即可;
2.无上述证书的单位应提供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含人事、财务、分配、各级人员责任制等);
(七) 获奖证书复印件;
(八) 年检组织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 年检程序:
(—) 年检组织部门印发开展年检的通知;
(二) 受检单位进行自检自查,并向年检组织部门上报年检材料;
(三) 年检部门组织审查,并做出年检结论。
第七条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八条 受检单位资质条件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等行为的,资质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九条 受检单位的资质条件中,技术骨干总人数未达到资质分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分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十条 受检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 企业的资质条件中技术骨干总人数未达到资质分级标准的80%;
(二) 企业的资质条件中主导工艺、主导专业技术骨干人数,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数不符合资质标准的;
(三) 第(一)、(二)项以外的其他任何一项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
(四) 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等行为的;
(五) 对已开展施工图审查行业的勘察设计单位,其年度违反规范强制性条款数量/m2前5名者为年检不合格,其中第1名按收回证书处理;对未开展施工图审查行业的勘察设计单位,在实行质量信誉评定制度后,排名最后5名者为年检不合格,同时采取末位淘汰制。
注: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资质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十一条 受检单位连续两年年检合格,无勘察设计质量事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连续三年免检。
(一) 全国勘察设计单位综合指标前100名单位;
(二) 受国家或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表彰的单位;
(三) 职工总数在500人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二条 免检单位在免检年度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或资质达不到分级标准所规定的条件的,则取消免检资格,重新参加年检。
(一) 单位或执业注册人员等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 ,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经施工图审查或检查抽查被确认为勘察设计质量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 年检结果及处理:
(一)对年检合格的单位,由年检组织部门在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二)对年检基本合格的单位,由年检组织部门在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基本合格章。
(三)年检不合格单位,视具体情况进行整改、降级或收回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取消其资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连续两年资质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在资质年检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十六条 年检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确保年检工作质量。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天津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管理办法》(建设[2003]90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建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