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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职责简介:
二、负责编制住房保障、城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审核;参与编制城乡基础设施各类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负责全市旧城和棚户区改造政策制定、编制计划、目标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负责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各区县开展旧城和棚户区改造具体实施工作。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全市开发建筑业产业发展工作责任。负责开发建筑业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的制定;负责开发建筑业产业的调查研究、监测分析,协调解决产业运行发展中的问题;监督指导县区开发建筑业产业发展工作。
六、承担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七、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
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等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
八、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会同市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全市防空地下室建设进行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九、承担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责任。贯彻落实中央、省发展小城镇的政策,负责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决议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协调处理小城镇建设的有关事宜。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小城镇、农民新村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
十、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政工程设施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占用道路管理、城市照明管理;监督管理指导城市供(排)水、燃气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和管理,起草地方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审查城市公园绿地、道路绿化等绿化项目的设计方案;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法划定城市“绿线”,并监督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古木保护管理。指导区(县)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工作。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三、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和信息系统工作;指导区县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工作。
十四、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加强作风建设;健全完善惩防体系制度机制;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
十六、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