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http://jwgl.jqzy.com/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录取为我院的学生,必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学院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道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经教务处处长批准,报学院招生部门,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全部复查合格者,即正式取得学。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生管理部门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由招生部门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者,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回家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自动退学处理。第二章 学习年限第五条 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提前修满学分,可以提前毕业。专课层次的基本学习年限一般为二年、三年和五年,在规定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也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但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超过基本学习年限两年。 第六条 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经批准可以工学交替,允许其中断数学习,保留学籍。每次中断时间,以一年限,累计中断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章 成绩考核第七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执行我院制定的《关于试行学分制的实施方案》,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执行我院制定的有关考评方法,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条 学生所修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 第九条 考核的方式可根据课程特点,分别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成绩的判定采用百分制且必须为整数。成绩记载中,凡有缓考、旷考、补考、重修、作弊等,均须注明。 第十条 考核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一、 凡跨几学期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二、 凡单独设置的实验、实习和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个数按一门课程计算;三、 毕业设计(论文)及毕业实习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在修读某门课程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课程的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不能补考,只能重修。一、 擅自缺课达课程计划学时的四分之一及其以上者(根据课表,课程有冲突且向任课老师书面申请者除外);二、 未经认可老师允许,平时测验缺一次及以上者;三、 未按时完成课程实验或实验报告者;四、 规定的作业有10%没有完成又不能按任课老师要求补交者;五、 抄袭实验报告或作业者。每学期期末前,任课老师须将不能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经系主任签字后,书面报教务处备案。学生无特殊原因或申请缓考未批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者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者,均作旷考处理,总评成绩记零分,注明“旷考”字样,不得参加补考,只能重修。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向教务处申请,经教务处脾性混后方可缓考。除急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入考场后申请缓考。缓考安排在该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成绩按正考记载。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只能重修。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凡考试违纪或作弊者,成绩按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考核不及格的课程,补考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补考不合格,只能重修或重修考核。重修不及格,允许第二次重修,重修的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任选课考核不合格,可重修,也可另选其它相应课程,以取得规定的学分。如任选课学分已满足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最低学分,也可放弃选修,不影响毕业。 第十五条 每学期的正常补考必须按教务处规定的日程统一进行,其它时间的补考以教务处的通知为准。系、教研室或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安排补考,否则,考核成绩无效。补考不得降低要求。补考一般不办理缓考。补考课程按补考实际成绩记分,并注明“补考”字样。学生参加补考须持有效证件,并按有关规定交纳补考费。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一、 学生确有专长,由本人申请,所在系推荐,经转入系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 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的检验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三、 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