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理工学院教务处:jwc.xmut.edu.cn
第一条教师是教育工作的主要承担者,是教育目标的实现者,是教育内容的贯彻者。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明确教师职责,严肃教学纪律,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落实并高质量地完成学校各项教学任务,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教师包括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二章 任课资格
第三条凡选留、分配进校的青年教师,均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阅读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了解学校教学、科研等基本情况,熟悉学校有关教学及其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教师职责,学习有关教育学、心理学的基础知识,以便顺利开展教学工作。
第四条新任课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研究生毕业的新教师任助教一年。
2.新教师任助教期间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对拟开课程的有关辅助教学环节(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习题课、实验课、指导学生学习等)实践一轮以上,熟悉所任课程的教学大纲与教学内容,掌握各章节的教学要求,学习教学方法和课件制作,并提交相应资料,经系(部)考核教学效果良好。
3.个别师资紧缺的课程,因工作需要须提前新开课的教师,应通过试讲确认基本具备开课能力,并经系(部)、教研室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
4.对于公共外语、公共体育等课采用开课见习方式,即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做好每堂课的备课笔记,课前试讲,指导教师通过听课检查其教学效果,保证见习教学的顺利进行。5.取得首次开课资格的教师,应继续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按本规定的要求,全面完成所任课程的教学任务。同时,由教务处组织进行跟踪听课,发现问题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一轮教学完成后,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组进行教学质量达标评估。成绩合格的教师,可独立开设已验收课程。三次评估不符合要求者,另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