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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标准和条件
第三条资助标准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1.1万元/年;博士研究生的资助标准为1.3万元/年。
第四条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品学兼优,上一学年无不合格课程(课程范围由学院在细则中明确规定);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符合所在培养单位相关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研究生(除直博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资助的年限最多为三年,直博研究生享受博士学业奖学金资助的年限最多为五年。
第七条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况的,学业奖学金进行相应调整: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出硕博连读的,在学期间按照硕士研究生的奖助标准执行,退还超出硕士标准的学业奖学金;
(二)研究生在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间(公派出国的学生除外),暂不发放学业奖学金;
(三)更改培养方式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予发放学业奖学金,并退还研究生阶段已发放全部学业奖学金;
(四)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转出)或其他原因终止学业者,分以下情况进行调整:
1.报到注册后不参与正常教学活动,被勒令退学者,需退还获得学业奖学金的90%额度;
2.报到注册后一个月之内终止学业者,需退还获得学业奖学金的80%额度;
3.报到注册后一个学期之内终止学业者,需退还获得学业奖学金的50%额度。
第八条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不得参与下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的申请:
(一)违反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二)课程成绩不合格。
第九条署名(不论署名次序)公开发表论文有剽窃、伪造实验数据或有其它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行为的研究生,在校期间不再具有申请学业奖学金的资格。
第十条获得学业奖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其他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