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南京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政策性照顾加分申报和审核工作通知
各区招生办、各初中学校: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我市2016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政策性照顾加分申报和审核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照顾政策
烈士的子女可加30分;
因公牺牲警察的子女,可加20分;
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警察的子女,可加10分;
台籍青年,归侨青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的子女,“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的子女,“领军型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入选者的子女,南京市“紫金人才计划”中领军人才入选者的子女,可加10分;
少数民族考生可加5分。
军人子女按照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予以照顾。
如果考生同时符合几项加分条件,按其中最高的一项加分,不合并加分。
二、出具证明部门
1.烈士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应出具南京市民政局的证明。市政务服务中心电话:68505405、68505613,地址: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A405、A406窗口。
2.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警察的子女、因公牺牲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警察的子女,应出具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法院、检察院等有关单位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证明。
3.台籍青年,应出具南京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的证明。市台办秘书处电话:83635315,地址:建邺区江东中路259号新城大厦E座13楼1315室。
4.归侨青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应出具南京市政府侨务办公室的证明。市政务服务中心电话:68505419,地址: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A419窗口。
5.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的子女、“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的子女,应出具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证明。市人社局南京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电话:83151989、83151772,地址:玄武区北京东路63号南京人才大厦1楼海外人才服务区。
6.“领军型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入选者的子女,应出具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证明。市科委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专项办公室电话:68786241,地址: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B座7楼701室。
7.“紫金人才计划”中领军人才入选者的子女,应出具中共南京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的证明。市委组织部人才三处电话:83727669,地址:玄武区北京东路41号31号楼606室。
8.少数民族考生,由区招生办初审,再交由本区民族事务部门确认。
9.其他符合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有关规定的军人子女,由南京警备区政治部统一出证明。南京警备区政治部组织干部科电话:80933222,地址:玄武区中山东路311-1号。
三、日程及手续
5月上旬,申请照顾加分的应届在校生在初中学校领取《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见附件1)。初中学校应在“学校意见”一栏内确认考生身份并加盖公章。外应生和往届生在区招生办领取审核表并确认身份。
5月9日至20日期间,考生携带办理加分应出具的证件及材料(见附件2),到相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应届在校生将审核表及相关证件复印件交到初中学校,由初中学校汇总后统一交到区招生办,外应生和往届生直接交到区招生办,军人子女直接交到南京警备区。无特殊情况过期不补。
5月27日前,区招生办上报申请政策性照顾加分的考生材料(军人子女除外),包括照顾对象名册、审核表(加盖区招生办公章)及相关证件复印件,按考生建档号顺序整理。
6月13日至17日,我办将申请政策性照顾加分考生的建档号、姓名、初中学校和属何种照顾对象在南京招生信息网(www.njzb.net)上公示。如有考生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实,立即取消加分资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2.南京市办理加分审核手续应出具的证件及材料
南京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20日
说明:此表由学生本人认真填写。5月20前,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应届在校生将本表与相关证件复印件交到初中学校,由初中学校汇总后统一交到区招生办,外应生和往届生直接交到区招生办,军人子女直接交到南京警备区。区招生办于5月27日前将有关材料交到市招生办核准。6月13日至17日,市招生办在南京招生信息网上公示。
附件2
南京市办理加分审核手续
应出具的证件及材料
一、烈士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应出具以下证件及材料:
1.烈士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非现役)的子女
①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残疾军人证(原件,复印件);
②户口所在地区民政局优抚科证明;
③户口簿(原件);
④《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2. 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现役)的子女
①军人证件和残疾军人证(原件,复印件);
②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章);
③现役军人单位证明(原件,需写明现役军人的基本情况、残疾情况及与照顾对象的关系);
④户口簿(原件);
⑤《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加分考生须具备以上相关材料,如不齐全将不予办理。
二、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警察的子女、因公牺牲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警察的子女,应出具以下证件及材料:
1. 因公牺牲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警察的子女
①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伤残人民警察证、警官证(原件,复印件);
②警察单位(市局以上机关)证明(原件,复印件。需写明警察的基本情况及与照顾对象的关系,有领养关系须出具公证材料);
③《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2. 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警察的子女
①警官证和立功证书(原件,复印件);
②警察单位(市局以上机关)证明(原件,复印件。需写明警察的基本情况及与照顾对象的关系,有领养关系须出具公证材料);
③《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三、台籍青年应出具以下证件及材料:
①台胞证或户口簿(持户口簿的考生,需先到市台联盖章确认);
②《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四、归侨青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应出具以下证件及材料:
1.归侨青年
①《江苏省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申请表》;
②考生的《江苏省归侨证》(原件,复印件2份);
③考生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2份);
④《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2.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①《江苏省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申请表》;
②我国驻华侨所在国使领馆出具的考生父(母)的华侨身份或合法居留(永久或长期或连续5年以上合法居住权)公证书(原件,复印件);
③考生华侨父(母)所在国定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2份),以及本市公证处对该身份证件出具的翻译公证书(原件,复印件);
④考生的华侨父(母)的护照(复印件2份);
⑤考生的华侨父(母)填写的《居留签证情况及出入境情况记录单》(2份);
⑥本市公证处出具的考生与华侨父(母)的子女关系公证书(或能证明其关系的出生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2份);
⑦考生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2份);
⑧《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3. 归侨子女
①《江苏省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申请表》;
②考生父(母)的《江苏省归侨证》(原件,复印件2份);
③本市公证处出具的考生与归侨父(母)的子女关系公证书(或能证明其关系的出生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2份;
④考生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2份);
⑤《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五、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的子女、“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的子女,应出具以下证件及材料:
1.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的子女
①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复印件);
②外国高等院校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③外国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
④留学人员本人及子女的护照(原件,复印件);
⑤留学人员本人与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出生证明);
⑥留学人员本人的职称评聘证书(原件,复印件);
⑦留学人员所在单位开具的现任职证明;
⑧子女海外就读经历证明;
⑨《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2.“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的子女
①蓝卡VIP卡或“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证书”。如未能及时获取蓝卡VIP卡或证书,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复印件);
②入选者本人与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出生证明);
③入选者落户所在区(园区)“321引进计划”专项办开具的企业已落户且目前正常运营的证明;
④《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六、“领军型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入选者的子女应出具以下证件及材料:
①“南京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培养对象证书;
②入选者本人与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出生证明);
③入选者落户所在区(园区)“321培养计划”专项办开具的已落户证明;
④《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七、“紫金人才计划”中领军人才入选者的子女应出具以下证件及材料:
①领军人才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复印件);
②领军人才本人与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出生证明);
③领军人才落户所在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园区组织人事人才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
④《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八、少数民族考生:
1.申报材料
①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②考生与父母不在同一户籍、户籍号码不一致、父或母(少数民族方)离异或已故的,需提供有效身份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身份证明);
③《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2.审核流程
①初中学校审核考生所填写的民族成份与居民户口簿及父母民族成份(至少一方民族成份)是否一致。
②考生与父母不在同一户籍、户籍号码不一致、父或母(少数民族方)离异或已故的,需提供有效身份关系证明。
③初中学校将初定为少数民族考生的户口簿和有关证明复印件附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后,随原件一同交至区招生办。
④各区招生办进行初审(签字、盖章)后,将原件返回各初中学校。初审材料汇总后,交至所在区民族事务部门,由区民族事务部门对考生民族成份进行确认(签字、盖章)。
⑤各区招生办将区民族事务部门确认(也可与区民族事务部门共同确认后)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交至市招生办。
⑥考生属外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审核。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族处咨询电话:83635713。
九、其他符合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有关规定照顾加分的考生,应出具的相关证件及材料:
证件及材料清单由南京警备区政治部向驻宁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提供,非驻宁部队军人向南京警备区政治部咨询。
5月下旬南京警备区政治部集中初审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各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须公示拟加分考生的信息。公示通过后,由南京警备区政治部统一报送南京市招生办。
附件1
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区(区招生办盖章) 建档号
姓名 |
|
初中学校 |
|
|
有效证件号码(身份证或护照) |
|
|||
属何种照顾对象 |
|
|||
申请理由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学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出具证明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